施甸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1年4月29日施甸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8月29日施甸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施甸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办事机构;
(二)县级监察委员会;
(三)县级国家审判机关;
(四)县级国家检察机关。
第三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中共施甸县委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依法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
(五)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工作评议坚持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讲求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工作评议的对象即被评议单位,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并列入常委会该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向社会公布。
工作评议由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作评议采用常委会会议评议方式,基本程序为:
(一)被评议单位的主要领导作工作报告;
(二)常委会评议调查组作调查报告;
(三)对被评议单位工作进行评议;
(四)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表决评议意见。
第七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将工作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者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评议前,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由县人大联系被评议单位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牵头,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组成评议调查组进行专题调查。评议调查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建议,了解被评议单位的有关情况。
评议调查组在专题调查活动期间认为必要时,经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委托县审计、监委等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结果或者调查情况报告。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评议时,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就有关问题作说明;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请假,经同意,可以委托本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就有关问题作说明。
常委会可以邀请参加评议调查组的县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相关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由常委会实到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满意票过半的,确定为满意等次;得不满意票过半的,确定为不满意等次;其他情况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
测评结果当场宣布,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作为对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依据之一。对确定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常委会责成该单位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满1年后常委会再组织对该单位进行工作评议;若仍被确定为不满意等次,常委会可将测评结果报送县委和“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并向纪委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被评议单位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形成常委会的评议意见,表决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行文送交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在2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施甸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2011年4月29日施甸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施甸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及所属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