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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8 17:02:00

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办法

2017328昌宁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自身建设,增强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密切与选民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县人大代表在推进全县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是指县人大代表向所在选区选民作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的汇报,是代表向所在选区选民负责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代表接受所在选区选民监督的途径之一。

  第三条  各代表小组每年度根据情况选定12名县人大代表向所在选区选民述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可根据情况每年选定适当人数的县人大代表向所在选区选民述职。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在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常委会代表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代表小组组织实施。各代表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制订工作计划时,确定年度述职的代表人选。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情况。

(二)闭会期间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座谈、学习培训及其它代表活动情况。

(三)联系所在选区选民和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带头奉献,发挥作用,为选民做好事、为群众办实事等情况。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述职的形式:

(一)述职代表应按述职内容,写出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述职前报送所在代表小组。

    (二)县人大代表应在所在选区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会议上述职,直接听取选民意见,并接受测评。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直接向选区选民述职,各代表小组要与述职代表所在选区选民加强联系,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和会议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若实行向选区选民代表述职,各代表小组要与述职代表所在选区选民采取民主推荐方式确定出席述职会议的选民代表,选民代表应充分听取选民意见,为到会听取并评议述职代表的述职情况做准备。选民代表人数根据述职代表所在选区选民数的多少,由各代表小组酌定。代表小组应将代表述职的有关事项事先告知参加述职的选民代表。

代表述职会议由各代表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述职代表应认真听取选民的评议意见,回答选民的询问。选民进行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述职代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综合测评。

    第八条  在代表述职活动中发现的优秀代表应适时予以表彰。选民对述职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述职代表应在今后履职的过程中加以改进,并向代表小组和选区负责人反馈。选民对述职代表的述职情况不满意超过参评人员三分之一的,主持人应根据选民意见对代表提出整改要求,一年后应再次向选民报告。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述职后,代表小组要及时填写述职情况登记表,附述职报告和测评结果,送常委会代表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备案。常委会每年将通报各代表小组的组织开展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