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公开
昌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8 17:00:00

昌宁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328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报告、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按规定请假。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会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逐项进行。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应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联系人大工作的县委领导到会指导,县人民政府县长或一名副县长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一名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一名副检察长,应按要求依法列席会议。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处级领导、委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采取集体会议形式进行,同时可召开分组审议会议或集中审议会议。分组审议会议召集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主持。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出议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明。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室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在文本中写明提请审议的理由、内容和办理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出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调查研究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审查

第十八条  常委会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本级财政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和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听取其他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不属政府组成部门,由单位法人代表)到会报告,并听取审议或审查意见。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报告的,需经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同意,方可更换报告人。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报告后,经审议、审查,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由主任会议确定相关工作委员会拟写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所要听取和审议、审查的工作报告一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报告单位,并将通知送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便开展调查研究。

第二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送审的工作报告,应按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及时送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5日前送交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审查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报告的有关问题向报告机关提出询问,报告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在会议期间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可以直接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也可以就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表决。常委会会议对报告表决不满意率超过50%的,报告机关必须重新办理,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审查意见,以常委会文件通知有关部门。“一府一委两院”必须及时研究,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在2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执行和落实情况,常委会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兼职委员的任免须经常委会决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可以接受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的任免。

第二十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县委推荐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以单位正式文件呈报,并如实写明被任免人员的简历、工作表现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被提请任命人员经法律考试合格,由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应负责解答。被任命人员任命通过后,应到会接受任命书,并作任职表态发言和向宪法宣誓。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表决前需要与被任命人员见面,被任命人员应服从。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充分酝酿讨论。审议中,如果过半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赞成表决的,经常委会会议决定,本次会议可暂时不提交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被任免人员进一步考察了解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任命的个别人员严重失职,不接受人大监督的,可提出罢免案。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人事任免决定,由常委会公告并行文通知有关部门。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查。

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提请备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备案审查委员会进行调研、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备案审查委员会发现一府一委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必须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作出的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决议或者决定,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七章  执法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有针对性、有计划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七条  执法检查可以对“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也可以就某一项或某几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纳入常委会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常委会作出执法检查的决定后,可以由常委会组成检查组,到执法单位进行检查,也可以决定由“一府一委两院”自行检查,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检查组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听取执法单位执法情况的汇报,进行实地调查,查阅有关材料,有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单位有违法情况,应当向被检查的单位提出,并向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必须将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视察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工作视察。

第四十二条  人大代表视察组在进行视察时,被视察单位必须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提供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材料,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回答问题。

第四十三条  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在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委会。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视察结束后,视察组应当向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视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九章  特定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调查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章  工作评议

第五十条  常委会可以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也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一府一委两院”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五十一条  评议对象、内容和时间,由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确定,并在开展评议的1个月前通知被评议单位。工作评议由主任会议派出调查组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调查,调查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指定。

第五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如实向调查组汇报工作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听取意见、建议,并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评议调查组应当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交调查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五十三条  工作评议在常委会会议上以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并根据审议情况作出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在2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积极整改落实的,常委会可以对其进行质询。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常委会可以按组织程序和监督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一章  受理申诉和意见

第五十四条  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对属于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申诉和意见,由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也可以转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处理。

“一府一委两院”违法的处理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和其他重要的申诉和意见,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汇报或决定由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调阅案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转交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处理建议之日起90日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

对于内容特别重要的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依法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五十五条  常委会对于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转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五十六条  常委会在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或者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  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按程序交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答复。

 

第十二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议案的时候,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的相关事项提出询问,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

第五十九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针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第六十条  专题询问采取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进行,先听取工作报告,再对报告进行分组审议,然后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十一条  专题询问应一事一问、一问一答,并在主持人的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

第六十二条  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和询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六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开展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审议的质询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和提案者作说明。

第六十六条  质询案的答复,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采取何种方式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十七条  常委会在质询结束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六十八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即行终止。

 

第十三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内容不受法律追究,发言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涉及人事等重大问题的审议发言,不得外传。

第七十条  表决案必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十一条  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可逐人表决,也可分项合并表决,采取何种方式,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十二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审议意见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电子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一级人大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一级人大的规定为准,同时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