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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0 16:54:00

隆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常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会会议有常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的决议,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会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八条 举行会议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部分乡镇人大主席、驻本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旁听席,辖区公民可以旁听。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核定。

第十 会举行会议,可以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会提出属于常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对常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所提的议案,决定不提请常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议案的常会组成人员说明。

区人民政府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 提请审议的议案,应当在常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会办公室,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并附有关资料。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会有关机构可以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 列入常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 提请常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撤职案,应当包括拟任免、撤职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 提请常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会会议审议。

会对拟提请任命的人员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本届期内同职级交流、且此前参加过考试的除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不提请任命。

第十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纲要、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 列入常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债务管理工作报告、财政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其他报告。

第二十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 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 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向常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 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会办公室。常会办公室应当在常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区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并由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书面请假,经常会会议召集人同意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 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报告是否作决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决定作决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会办公室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 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形成常会会议审议意见,由常会行文交由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三个月内向常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由常会办公室印发常会会议。

询问和质询

 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议案或者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三十 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三十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委员会应当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发言和表决

三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三十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三十 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电子表决等方式进行。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对同一职务进行任命事项和免职事项表决时,应当先表决免职事项,再表决任命事项。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章 公布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审议结果报告、人事任免等,应当及时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载,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国家安全的除外。

附则

第四十 本规则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