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023年2月27日龙陵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高备案审查实效,根据《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龙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等,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县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报送本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是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县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审查工作,统称审查机构。
第四条 接收登记机构按规定接收备案纸质文本,一式5份;同时,报送机关应当通过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电子文本。
接收的文本(以下统称备案文件)主要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县人民政府令或者公告;
(三)规范性文件文本;
(四)有关修改、废止决定;
(五)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起草说明、修改情况说明等有关文件。
第五条 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纸质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在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上将纸质件和电子文本进行比对,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范围;
(二)制发形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四)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报送备案;
(五)是否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
(六)是否具有其他不符合报送形式审查要求的情形。
第六条 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纸质备案文件,接收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通过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将电子文本分送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研究,提出意见。
第七条 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纸质备案文件,经研究形成《备案文件形式审查问题清单》,由组织协调机构向报送机关通报,报送机关应当在30日内进行书面反馈。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范围的,直接退回;
(二)制发形式和程序不合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整改后重新报送;
(三)备案文件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补齐后重新报送;
(四)报送时间不在法定时限内的,说明原因,完善报备流程并整改;
(五)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整改后重新报送;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报送形式要求问题的,更正后重新报送。
第八条 对与纸质备案文件不相符合的电子文本,接收登记机构通过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以电子指令形式退回并说明理由,报送机关应当在10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
第九条 对形式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下列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一)通报;
(二)在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报告形式审查情况;
(三)其他方式。
第十条 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的审查机构应当在接收登记机构分送备案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就下列事项进行实质审查:
(一)是否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是否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三)是否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五)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七)是否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八)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九)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手段与其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十)是否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
(十一)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集体讨论或协调其他部门帮助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需要集体讨论的,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二)需要其他机构协助审查的,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组织协调机构协调安排有关机构协助审查;
(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由组织协调机构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审查函要求其协助审查;
(四)问题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邀请专家及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后,应当按规定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所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审查机构复核。
规范性文件符合备案条件的,审查机构应当提出同意备案的审查建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由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的处理意见。
前款所称“纠正”,是指修改或者废止,根据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组织审查机构应当在10日内对审查机构报送的审查意见、建议进行复核。
复核意见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组织审查机构负责人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决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复核意见与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可组织重新审查并提出新的审查意见,按前款规定报送审核。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认为不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的,签署意见后转接收登记机构按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认为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签署意见后转组织协调机构按程序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决定。
第十六条 组织协调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
第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逾期未报告处理结果的,由组织协调机构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通报后文件制定机关仍不作出处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15日内按程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组织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完毕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材料按照“一事一卷一档”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县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6日龙陵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龙陵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