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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6 16:10:00

隆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促进政府债务借、用、管、还各环节的规范运作,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具体指区人民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债务行使监督职权,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承担相关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障党中央、省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二)坚持服务大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规范我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管理和偿还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着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按照预算法、监督法及我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定程序,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我区政府债务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实效,防止在法定限额之外违规或变相举借债务;

(四)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分析我区政府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针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督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提高依法理财水平。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对举借政府债务以及政府债务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及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引入第三方机构、实地查看项目实施、与债券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座谈等方式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

第二章 政府债务举借的审查监督

第六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举借规模。

(一)政府债务余额是否严格控制在上级政府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一般债务余额、专项债务余额是否分别严格控制在上级政府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专项债务限额内;

(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内安排举借的政府债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是否按法定程序编制专项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专项预算调整方案中是否提出区级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党中央方针政策及省委、市委、区委要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新增一般债务项目是否有还款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安排本年度预算时,将上一年度的一般债务规模作为基数用来平衡本级预算和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情况;新增专项债券项目是否合规、收益测算是否科学、还款来源是否真实、最终偿债责任是否明确;对投资规模较大和对本地区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供较为详细的项目说明书;

(三)举借再融资债券是否控制在当年上级财政批准的再融资额度内,是否在政府年度预算草案或专项预算调整方案中如实编列,并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举借方式。

政府债券资金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规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债务,或通过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和融资租赁、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举债。

第三章  政府债券使用的审查监督

第八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途方向。

(一)新增债券资金是否依法安排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并重点支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稳投资、补短板项目,是否优先保障在建项目平稳建设;

(二)通过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是否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三)再融资债券资金是否严格安排用于偿还存量政府债券本金。

第九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一)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存在将政府债券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等情况;

(二)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存在因虚列收入、隐瞒支出和超预算支出在预算批准限额之外形成新的债务,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出借、闲置债券资金,或将债券资金用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机构运转基本费用、政府债务利息偿还等违规情况;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债券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使用债券资金;

(三)对应项目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是否被挪用于其他项目,对发行后确需调整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指定用途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市场规则,经报批后办理;

(四)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控制结余结转。对在当年不能使用完毕的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回安排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或办理结转。

第十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券资金的拨付情况。

新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是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是否按要求拨付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转贷资金的收支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复的预算、专项预算调整方案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债券资金。

第四章  政府债务管理的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情况。

(一)区财政局应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政府债务收支应分类纳入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

(二)财政部门是否完整编制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及草案,并按程序报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

预算报告是否包括上一年度政府债券转贷、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等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预算草案中是否包含本地区和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执行情况表、本年度提前下达的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专项债务安排情况表和重大建设项目表。

决算报告是否包括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阶段性情况。决算草案是否包含本地区和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债务决算情况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和专项债务表。

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包括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政府债券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包含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专项债务安排情况表和重大建设项目表。

第十二条  审查监督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管理的情况。

(一)是否依托债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库,并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

(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否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度平衡方案,是否涵盖了项目预期收益、支出、举借、还本付息偿债安排;

(三)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是否建立收缴制度,是否有偿还控制措施;

(四)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否按规定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监督政府债务的监测、绩效和信息公开等情况。

(一)政府债务信息及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的推进情况;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管理情况;

(三)政府债务种类、期限、规模、结构、层级等信息向社会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风险管控情况。

(一)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是否定期分析、评估债务风险并进行警示,是否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债务风险;举借债务是否考虑未来偿债压力,是否对作为偿债主要来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未来增长情况进行合理预测;是否将财政转移支付和新增债券限额分配与风险进行挂钩;

(二)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对出现的风险是否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达到一定风险等级时,是否督促政府开展财政重整。

(三)政府债务考核(评)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是否将政府债务及风险情况纳入综合考评和政绩考核范围;

(四)政府债务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对违反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是否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对于发现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行为,是否及时通报政府及有关方面核实整改,并按规定报告本级党委;对于发现乡(镇)人大主席团违法担保、承诺等行为,区人大常委会是否依法撤销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决议、决定等,并依法依规实施问责;对于发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使用债券资金,以及政府通过区国有企业变相融资行为,是否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向人大定期报告制度。

(一)区财政局应于每年8月和当年市级下达新增政府债券限额后,向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规模结构、资金投向、资金管理、项目运行、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

(二)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使用债券资金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三)区财政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政府债务报表等有关数据,并向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下达使用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情况;

(四)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政府债务审计开展情况、查出的问题向区人大常委会及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五)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政府债券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当年新增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调研,调研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与债券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座谈等方式进行;

(六)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政府债务审查情况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反映并交区财政局研究办理,区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研究办理结果。

第五章  政府债务偿还的审查监督

第十六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偿还的相关情况。

(一)政府债务是否制定偿债计划,并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是否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专项债务,是否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偿还,其中通过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举借的专项债务,是否按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偿还;

(二)政府债务本息和政府债券发行费、登记服务费、兑付服务费等是否足额列入政府预算,并按照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报;是否存在挪用债券资金支付政府债务利息的情况;

(三)转贷下级的政府债券是否建立扣款、罚息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偿还本息资金的,是否建立相关处置措施维护政府信用。

第六章  隐性债务的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局应当在每年3底前向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上一年政府隐性债务情况,报告隐性债务规模、期限、利率、结构、投向、还本付息、存量债务化解、债务风险等情况。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督。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履约能力。区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并纳入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质询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