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区人大对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关于建立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隆发〔2018〕2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报告和区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一)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全区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
(二)专项报告应当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各类国有资产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全区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应以区本级情况为主。
第五条 每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会议)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会议)报告。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重点: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报告重点: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实现利税、现金流量和收益情况,国家重要监管指标的实现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区域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重点: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三)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及成效。
第七条 区政府要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督促全区各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
第八条 区政府要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要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在每年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应当报告国有资产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要求区审计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实施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或者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把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程序:
(一)审议报告前,应当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由区人大财经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将书面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区政府的报告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区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区人大财经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提出意见,区政府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三)审议报告时,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审议报告后,区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
(五)区政府应当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并在4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六)区人大财经委应当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可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审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
(五)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推进绿色发展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发挥作用的情况;
(八)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有关国有资产的重要变化和主要原因;
(十)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国有资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大财经委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后20日内,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乡镇(街道)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可以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或者也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做好报告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年度综合报告和行政事业、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情况的收集、汇总及报告的有关工作,区国资委、国土、林业、水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负责国有企业、自然资源单项报告的起草工作,提供其管理的国有企业、自然资源现状及管理情况。
区人大财经委负责听取和审议报告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