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公开
隆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6 16:12:00

隆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及《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等,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区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和人员。

制定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政府令或者公告)、说明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参考材料。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一式5份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报送的电子文本应当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

因备案文件不齐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在10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附电子文本。

第六条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登记、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撑等工作。

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程序启动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确需延长审查时限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审查机构的沟通协调,适时了解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登记后,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八条  审查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一)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七)违背法定程序;

(八)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手段与其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十)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十一)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审查机构经审查未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上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将审查研究材料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归档。

第九条  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审查。

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补充相关材料、派员说明情况、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调研、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广泛听取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有关的审查机构在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审查机构可以对以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

(一)关系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广泛关注重大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对制定机关进行询问,也可以函告制定机关在30日内做出说明并反馈意见。

审查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

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等合宪性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之日起60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并向有关审查机构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及时报送处理意见的,有关审查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有关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但是存在其他倾向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5日内向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供符合备案要求和格式的相关材料。

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大主席团认为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八条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内容和理由。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不属于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并可以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其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有关审查机构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函告制定机关,要求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说明并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有关审查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30日内,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反馈。

第二十一条  有关审查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审查研究材料统一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备案范围报送规范性文件或者未按照期限报送,或者备案材料不齐全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71日起施行。2011519日区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隆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