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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8 17:23:00

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7328昌宁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推动昌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按要求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查、视察、检查及代表评议、特定问题调查和调研等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或不能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的,应向常委会主要领导或活动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查、视察、检查及代表评议、特定问题调查和调研等活动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七条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审查准备工作,在会议上围绕议题积极发言。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参加有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积极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