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公开
昌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职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8 11:00:00


昌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职责

2023328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为切实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届常委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团结奋斗。

第二条  根据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监督和支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第三条  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采取不同方式与县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指导代表活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第五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提请,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

  监督县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根据主任会议提请,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督促“一府一委两院”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一  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乡镇人大或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督促乡镇人大或主席团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决定暂停县级人大代表职务;决定终止县级人大代表的资格,并予公告。

第十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缺位时,在副主任中推选1人代理主任职务;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其中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个别副主任、委员的辞职;接受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按照监察法的规定,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民监督员。

第十  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研究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专兼职委员。

第十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的职务。

第十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允许公安、司法机关对本级人大代表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第十  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