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2018 年9 月27 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2018 年第8 次),为了充分发挥保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支出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履职经费使用范围
(一)常委会为完成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要点而组织的调研工作所需经费支出。
(二)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到市外、省外为履职而开展的学习考察培训等经费支出。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项开展的培训会所需的经费支出。
(四)为提高组成人员的履职效率而购置的一些必要的设备所需经费支出。
(五)完成市委或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的需要组织组成人员参加的重点工作任务所需经费支出。
(六)符合规定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经费支出。
二、调研经费管理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经费专款专用,年初由办公室拟定组成人员年度履职培训计划,经机关党组研究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执行。
(二)根据发放津补贴有关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属财政全额供养和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履职经费不得发放到个人;属民营企业和财政非全额供养的无固定收入的组成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每人每次补助500 元。
(三)组成人员履职经费支出报销程序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常委会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培训调研活动,如常委会已承担相关费用的,不得再回原单位报销;部分承担的,可报销未承担部分;涉及出差的,按照差旅费规定办理。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培训、调研、外出考察学习等履职活动,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四、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18 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