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2 月24 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关于云南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及《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五条“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专款专用”的规定,由市本级财政依法保障。
二、开支范围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市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集中视察和专项调研等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从代表驻地到中转集结地往返车费。
(三)市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以及市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工作站” “代表联络室”等联系人民群众平台活动的费用,包括参加活动直接发生的费用。
(四)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所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贴。
(五)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为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统一为市人大代表订阅的报刊杂志等费用。
(六)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因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研和座谈等闭会期间活动,致使本人收入减少直接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临时补助。
(七)探视、慰问患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代表的必要费用。
(八)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工作经费补助。
三、开支标准
(一)市人大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费,参照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驻县(市、区)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每年将本年度代表活动经费按实有代表人数和标准核拨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用于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活动,不得将经费发放到个人。预算标准为1000 元/人·年。
(三)市直及部队代表小组活动经费:用于市直及部队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不得将经费发放到个人。预算标准为1000元/人·年。
(四)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贴,按照每位代表每月200 元的标准直接发给代表包干使用。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经费。对每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 2 名基层人民群众走访慰问经费标准为 500 元/ 人·年。
(六)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根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给予补助。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研和座谈会等闭会期间活动,致使本人收入减少直接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误工补助,标准参照《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办发〔2014〕49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单位邀请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的有关活动,相关费用由组织单位承担。
(七)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患疾病住院的,可以给予探视慰问,同一代表慰问标准每年不超过2000 元;任期内去世的,可以给予其家属不超过2000 元的慰问金。
四、审批报销程序
(一)驻县(市、区)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市直及部队代表小组活动经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群众经费、市人大代表通讯、交通补助。每年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核对各代表团、市直及部队代表小组实有代表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名册,草拟使用安排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文后下拨使用。
(二)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贴。驻县(市、区)的代表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发放,驻市直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发放。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工作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文件将经费拨入常委会委员和常委会领导兼职服务的工作人员公务卡(无公务卡的拨入工资卡)中,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双联”工作时,认真填写“双联”工作登记表,经费发放情况需由联系的基层人民群众签字认可,“双联”工作登记表一式两份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一份由选联工委用于备案、代表履职公开, 一份交常委会办公室财务室作为报销凭证。
(四)市直及部队代表小组活动经费。由每个市直代表小组制定活动方案,经费在人均开支标准范围内主要用于开支活动时发生的资料费、餐费、租车费、住宿费等,由各组经办人员用公务卡先行支付,活动结束后及时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账,各支出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统一组织闭会期间的活动,由牵头组织的部门造册发放往返的交通费和临时误工补助,按相关程序报销。
(六)慰问经费。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患疾病在乡镇(街道)及以上医院住院和代表在任期内去世的,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要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慰问的,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住院人大代表、去世代表家属开展慰问,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慰问产生的费用,凭单据(住院证明、死亡证明或县市区人大相关说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销,审核后直接拨付经办人。
(七)其他开支
1. 为市级人大代表订购、编印学习资料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发票及订购、编印单据据实报销。
2. 组织市人大代表参观学习培训、视察、座谈及相关会议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提供活动方案、通知、签到花名册及相关发票按规定报销。
五、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0 年1 月起执行。2018 年10 月25 日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的《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