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山市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4 15:43:00

2007 4 24 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采纳民意,更好地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议题内容,在审议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时,邀请相关的公民旁听。每次会议安排旁听人数一般不少于5 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 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或者经有关组织推荐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拘捕、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 为便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经主任会确定,通过保山日报、保山人大网站等媒体公告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有关事宜。

第五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公民申请,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需要,委托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按一定名额推荐,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六条 公民个人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应持居住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介绍信,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3 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申请。委托推荐的单位和组织,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 3 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旁听公民名单。

第七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为旁听人了解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旁听人应当服从会议工作人员的安排佩带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证在旁听席就座并遵守会纪律。

第八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只旁听全体会议,也可以旁听有关分组会议,会议内容涉及保密的除外。旁听公民在常委会会议上不参与审议,不发表意见。

第九条 旁听公民对会议审议的议题、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发放书面建议表或者组织旁听公民座谈收集。对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会议记录人员汇总整理后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旁听公民。

第十 公民旁听会议的交通食宿误工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 本办法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