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4 月24 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采纳民意,更好地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议题内容,在审议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时,邀请相关的公民旁听。每次会议安排旁听人数一般不少于5 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 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或者经有关组织推荐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拘捕、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为便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经主任会议确定,通过保山日报、保山人大网站等媒体公告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有关事宜。
第五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公民申请,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需要,委托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按一定名额推荐,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六条 公民个人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应持居住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介绍信,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3 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申请。委托推荐的单位和组织,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 3 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旁听公民名单。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为旁听人了解会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旁听人应当服从会议工作人员的安排, 佩带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证,在旁听席就座,并遵守会场纪律。
第八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只旁听全体会议,也可以旁听有关分组会议,会议内容涉及保密的除外。旁听公民在常委会会议上不参与审议,不发表意见。
第九条 旁听公民对会议审议的议题、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发放书面建议表或者组织旁听公民座谈收集。对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会议记录人员汇总整理后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旁听公民。
第十条 公民旁听会议的交通、食宿、误工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