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保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委室工作职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4 16:04:00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5 、《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发〔20195 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第三条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及室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依法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十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依法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所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所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六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七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 个正处级市人大专门委员会7 个、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5 和机关党委。

(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和质询案。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适用问题,提出裁决决定草案。负责协调指导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办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有关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议案。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开展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执法检查、调研、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提出建议。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决议、命令, 提出意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对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的执法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举报案件。审议和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付审议的议案和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办理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并依法予以监督。审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草案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有关调研和督查。审查市级财政决算。审议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开展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和视察,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开展有关联系部门的工作评议。审查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财经方面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议案。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办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预算审查监督科。

(四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卫生等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职责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立法规划、计划建议,起草或者审议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负责拟订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卫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协助并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或建议。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审查联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联系指导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部门工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承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五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审议报告或者处理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工作。审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联系指导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部门工作。负责审查联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办理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六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和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提出审议报告或处理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及其他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市人民政府及涉农部门贯彻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工作。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系指导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部门工作。负责审查联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办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七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城市建设与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信访工作等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质询案,听取答复,提出报告。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立法规划、计划建议,审议或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负责拟订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工作。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联系指导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部门工作。负责审查联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办理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八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市人大代表和全国及省在我市选举驻辖区人大代表的联络联系、变动调整、组织视察、联系人民群众、代表小组等活动。负责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接收、转办、交办、督办。负责省、市人大代表的选举、辞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向宪法宣誓等组织工作。负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工作、选举任免工作的决议、决定在本市的宣传、执行和监督。负责代表工作、选举任免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监督和解答服务。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大代表工作、代表活动阵地建设、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设、选举任免服务平台建设和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审查联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表联络科。

(九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立法方面的议案。负责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负责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法制委统一审议服务。起草或者牵头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草案修改意见稿。报批法规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法规清理、立法评估和论证咨询。拟订市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答复有关法规问题的询问。承担立法综合性工作,组织立法座谈会、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组织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命国家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负责立法专家顾问的日常管理。办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科。

(十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贯彻《宪法》和有关民族、宗教、华侨、外事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保证其在本市范围内的遵守、执行和落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依法工作的情况,依法评议联系部门的工作,听取工作报告。对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涉及本市民族、宗教、华侨、外事方面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会议提供情况,提出建议。审查相关工作部门报送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草拟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有关民族、宗教、华侨、外事工作的考察学习培训。负责审查所联系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办理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外事与华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初审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草案、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批复备案情况进行督查。负责调查和检查有关财经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财经等方面执法检查及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审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督办交付办理的有关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对落实和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常委会领导政务活动安排。负责机关的公文处理、机要传送、保密、印章和档案管理。负责机关的组织人事和退休干部管理事项。协助机关党委、工、青、妇团体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和协助机关各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承办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各类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理论创新、工作开展方式等综合性课题的调查研究。负责网站及其他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刊物的编辑、印制、出版和发行。负责机关财务、办公设施、图书资料、车辆、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接待以及机关的信访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常委会机关信息化与办公自动化建设。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下设:综合科、行政科、人事科、党建办、信息调研科、信访保卫科、老干科。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第五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编 49 其中厅级领导职7 常委会主1 正厅),常委会副6 副厅级含兼1 正处级领导职数13 名: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1 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1 名、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1名、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1 名、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1 名、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1 名、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1 名、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1 名、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1 名、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1 名、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1 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1 名。

副处级领导职数15 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1 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 名、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1 名、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 名、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 名、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 名、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 名、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 名、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 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名、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 名、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1 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1 名。

正科级领导职数22 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第六 本规定由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程序办理。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 本规定2019 3 2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