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
昌宁县创新建立落实决议决定优秀单位评选表彰机制
作者:张绍武 来源:昌宁县人大 发布时间:2023-04-19 00:00:00

今年,在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昌宁县人大常委会表彰了10个落实各项决议决定的优秀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工作,做实人大监督“后半篇”文章,激励“一府一委两院”认真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昌宁县人大常委会创新建立落实各项决议决定优秀单位评选表彰机制。

评选范围。由人大选举任命、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

评选时间。每年组织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0%。

评选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好中选优的原则。

评选条件。落实上年度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法检“两院”工作报告决议,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作出重大贡献。落实上年度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工作成效明显。

评选组织。在县人大常委会评选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评选程序。由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日常工作了解掌握情况,对提出拟表彰单位的初步建议名单,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最后报主任会议审定。

表彰通报。原则上在下一年人代会上进行表彰,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