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和该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2022年10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了《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我市制定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该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体要求中,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需要;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市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个新高度的需要;是保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抓手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指标要求,是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的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全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行动。对于保山市进一步健全完善文明行为法规体系和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是展示保山文明形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的重要举措。对于保山市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行为,提升美丽幸福保山指数,按质按量高标准建成全国文明城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不断提升地方立法工作水平,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有效治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保山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人大立法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实践意义。
二、起草和修改的有关情况
接到立法任务后,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市文明办为牵头起草单位,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对接、指导督促、草案送审稿审查工作。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在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指导下,市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要求,组织力量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条例(草拟稿)》。《条例(草拟稿)》形成后,在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及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同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各行业先进模范、各民主党派、基层工作者、市民代表、法律专家等各领域代表广泛征集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85条。经过7次修改,采纳意见建议102条(含部分采纳情况),累计参考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40余部,涉及法条100余条,并对条文作了释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并再次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6月17日提交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会后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提交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基于保山实际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初步成果来组织起草,充分吸纳借鉴了其他省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作为一审阶段的牵头责任委室,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一审方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一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依法积极推动工作开展。二是提前介入工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与政府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咨询、研讨、论证、听证、征求意见、审查修改等各环节工作。三是开展调查研究。6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余明带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文明办、市司法局的同志,分别到永昌街道、青华街道和永盛街道的多个社区就条例立法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基层对条例立法的意见建议,做好一审前期工作。调研中群众普遍反映对《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非常支持,认为这个条例应时应景,对保山经济社会发展、市域社会治理、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条例出台后如何宣传贯彻执行期望较高。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将《条例(草案)》及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广泛征求意见。五是组织专家论证。邀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博物馆等部门和单位的多名立法专家,紧紧围绕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文本框架结构、立法技术运用、文字内容表述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了一审专家组论证意见。六是修改完善文本。及时汇总梳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专家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组织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文明办、市司法局以及起草组的同志集中研究修改,根据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全面梳理汇总和逐条分析研究,对《条例(草案)》提出44条修改建议,其中内容修改类15条,用词修改类19条,调整顺序类5条,标点符号类5条。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提交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2022年6月27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条例草案审议工作交接,条例草案正式进入二审程序。2022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了《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工作方案,采取网络报刊与书面征求意见、调研座谈、市政协立法协商、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保山市立法协调领导小组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论证,并先后3次报请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累计征求到各界人士意见建议297条。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永伦先后六次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2022年10月17日,市第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依法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会议的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2022年10月20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议了《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报。根据主任会议审定结果,形成了《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该条例的概括性内容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规范和引导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恪守社会主义道德,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考评。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产党员、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四、具体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涵养个人品德。
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相互礼让;(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及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四)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五)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六)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袒露;(七)观看展览、电影、演出、竞赛等,遵守场馆管理规定;(八)维护管线安全,不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九)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传染性等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二)爱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不随意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和宣传品;(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四)保持车辆车体清洁;(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他非吸烟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六)爱护公共卫生设施、设备。
倡导和遵守下列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二)减少垃圾生成,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三)爱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湖泊、水库、塘坝、沟渠干净整洁,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养绿护绿等活动;(四)按照规定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五)开展户外运动、郊游踏青、野外宿营、野炊等活动,爱护自然环境,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
(六)爱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七)爱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生态;(八)爱护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倡导和遵守下列安全出行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抢黄灯,行人不横穿马路、翻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二)驾驶车辆时,不抽烟、接打手持电话和观看电视,不往车窗外抛物,文明使用车灯,不乱鸣喇叭和随意变更车道,礼让行人和特种车辆,通过积水、泥泞、易扬尘等路段减速慢行;
(三)驾乘汽车系好安全带,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
(四)按照规定指向标识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五)不以摆放物品、设置地桩等方式霸占公共停车位;(六)爱惜和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不损毁、污染和乱停乱放。
倡导和遵守下列网络使用行为:
(一)文明办网、用网、上网;(二)抵制编造、传播虚假和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信息;(三)保守网络用户居住地、身份和通信等个人信息秘密;(四)尊重他人名誉、荣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五)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不以发布、传播图文视频信息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六)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信谣、传谣。
倡导和遵守下列旅游行为:
(一)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习惯、礼仪禁忌;(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旅游设施;(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四)爱护旅游资源环境,遵守旅游秩序。
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医疗秩序的行为:
(一)遵守医疗规范;(二)配合医护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三)恪守医德,尊重患者,规范诊疗,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倡导和遵守下列树立良好家风的行为:
(一)尊老爱幼,弘扬敬老养老和爱幼护幼的传统美德,传承良好家风家教;(二)夫妻和睦,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三)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四)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友善关爱,勤俭持家,和谐相处。
倡导和遵守下列校园文明行为:
(一)尊师重教,培育健康向上的校风、教风、学风;(二)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四)尊敬师长,爱护同学,助人为乐;(五)维护校园安宁和教学秩序。
倡导和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
(一)邻里和谐互助,维护乡风良俗,遵守村规民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二)爱护传统民居,传承和发扬优秀乡土文化;(三)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四)节俭办理婚丧祭贺、节庆等事宜,抵制索要高价彩礼、铺张浪费、恶俗闹婚、薄养厚葬等陋习;(五)保持村庄、房前屋后、庭院和室内卫生整洁;(六)爱护公共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保持村庄道路畅通;(七)规范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便、污水;
(八)按照规定处置农药、兽药、化肥包装物、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倡导和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
(一)遵守市民公约,履行居民公约,依法依规处理矛盾纠纷;(二)保持公共走道、楼梯畅通;(三)在阳台、屋顶摆放、吊挂物品,应当避免影响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四)装修装饰房屋或者居家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通畅;(六)爱护社区公用设施、设备。
倡导和遵守下列用餐行为:
(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二)按需点餐,适量取餐,提倡“光盘行动”;(三)文明饮酒,拒绝赌酒、斗酒、酗酒。
倡导和遵守下列养宠行为:
(一)饲养宠物,应当采取安全、卫生措施;(二)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三)出户遛犬用束犬链(绳)牵领,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四)善待宠物,不遗弃、虐待宠物和乱扔宠物尸体。
倡导和遵守下列社会互助行为:
(一)关爱特殊群体,积极参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和公益活动;(二)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应急救助、社区建设等志愿服务活动;(三)见义勇为,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四)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和器官,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五、相关监督保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深化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指导行业协会、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完善自律自治规范。每年三月第一周为文明实践活动周,集中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弘扬时代新风,培育践行主流价值,持续深入移风易俗,倡导和鼓励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倡导文明理念,褒扬、宣传文明行为,加强舆论监督,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设备,并加强日常管护工作。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向社会开放本单位卫生间、停车泊位等设施。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招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志愿者或者根据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招募文明劝导员。
志愿者、文明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规范、提高效率,发挥窗口文明示范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和畅通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六、相关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或者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