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3月27日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常委会机关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处级领导、各委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委会主任决定列席人员。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主任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日常工作:
(一)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和参会人员。
(二)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决定常委会会议期间有关议案的终止。
(五)对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并决定答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审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建议。
(七)安排县级人大代表的视察工作;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
(八)听取“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汇报,决定和组织实施有关监督的事项。
(九)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表决;审议和决定由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罢免案、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表决。
(十)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一)讨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重要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二)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处理意见,决定处理方式。
(十三)领导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及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讨论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听取和讨论“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讨论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在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情况下,讨论决定是否许可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逮捕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确认。
(十八)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九)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提出,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召开的一天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草案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九条 如工作需要,经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同意,“一府两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办公室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草拟文稿,由常委会主任或者经常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主任会议的通知、后勤保障、会议记录及编印会议文件、纪要等工作。会议纪要由常委会主任或经常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委会主任或经常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