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检查工作的规定
(2017年3月28日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围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原则,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安排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批准后,报县委审定。
常委会安排年度执法检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第五条 执法检查具体方案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拟定,报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于开展执法检查10日前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具体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成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由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人选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授权,可以独立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为执法检查作好准备。
第九条 执法检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抽查、实地调查、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执法工作的情况,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配合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检测、检查并出具报告。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接受执法检查,向检查组提供所需资料及其真实情况,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协助。
执法检查方案要求自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责任,认真组织自查,并报告自查结果。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时,应当轻车简从,严格自律,实事求是,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处理违法案件以及有关问题的建议等内容。
执法检查报告可以包括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的评价。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提出的建议应当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检查组成员向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常委会。必要时,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必须贯彻执行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的决议、决定,落实审议意见,在2个月内将办理措施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委会可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诚心接受执法检查的。
(二)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三)不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不落实审议意见的。
第十九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或重大违法问题,常委会应对执法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构成职务犯罪嫌疑的,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