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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8 17:01:00

昌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7328昌宁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评议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将工作评议计划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报县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主体与对象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县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办事机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市驻昌单位。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共昌宁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

(四)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洁情况;

(五)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六)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七)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评议对象的工作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项评议。

第四章  方法步骤

第八条 工作评议分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评议准备

(一)按照年度工作评议计划,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评议内容和实际需要,成立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评议调查组。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研活动

(三)县人大常委会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开展自查,做好专项工作报告起草等相关准备

第十条  评议调查时,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介绍情况、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

(一)召开工作评议动员会议,安排部署评议工作,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二)根据评议的内容,组织专项调查组,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约见询问、查阅资料、民意调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被评议单位、基层群众、下属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领导和相关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地了解被评议专项工作的情况

评议调查组在专题调查活动期间认为必要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委托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结果或者调查情况报告。

(三)在被评议单位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测评。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要按照工作评议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准备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步工作打算。

第十三条 测评会议由评议调查组组织,被评议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县直有关部门领导、部分服务对象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或邀请公民旁听会议。测评会议由被评议单位的主要领导作工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测评结果作为常委会评议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民主测评的情况,并提出具体建议,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评议调查组在常委会上作评议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集中评议。工作评议采用常委会会议评议方式。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调查组调查报告。

(三)评议发言。

(四)对被评议单位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表决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  被评议单位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召开7前将工作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工作评议时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被评议单位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或邀请公民旁听会议。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就有关问题作说明。

第十八条  满意度评价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采用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70%及以上的为满意单位,50%69%的为基本满意单位,50%以下(不含50%)的为不满意单位,评价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九条 整改落实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评议调查组对调查情况及会议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被评议单位要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并在2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采取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组织参加评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对下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一)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

(二)改进工作情况;

(三)常委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常委会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责成被评议单位重新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评议意见、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对测评为基本满意的被评议单位,常委会责成被评议单位限期整改,或向县委提出组织调整的建议;对测评为不满意的被评议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提出采取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评议结果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县直有关部门。

对省、市驻昌单位的评议结果,书面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