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试行)
(2022年3月29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作风,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切实提升人大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督内容。聚焦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监督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决策部署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贯彻落实县委安排的临时性重点工作情况。
第二条 精准选题。围绕监督内容,聚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科学合理确定监督议题。
(一)常规监督议题一般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根据各级工作重点,结合委室职能职责提出监督议题建议,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县委审定。
(二)县委交办的临时性监督议题,在县委提出后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讨论确定。
(三)监督议题建议提出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对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时效性等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三条 组建机构。根据相关监督议题,成立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进行调查研究。
(一)调查组一般由常委会副主任根据工作分工牵头成立。
(二)调查组一般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同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人大代表参加。
(三)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机构或部门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调查。
第四条 开展培训。进行实地调查前,应当对调查领域有关内容进行培训。
(一)应当收集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批示指示要求、文件规定及相关工作措施,对参与调查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
(二)对重点监督工作,一般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调查组成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集中培训,真正使参加监督人员成为调查领域的行家里手再组织开展调查,避免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
第五条 工作方式。围绕监督议题,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专项视察等监督方式,从全过程各环节集中监督、持续监督,增强监督工作合力。
第六条 开展调查。调查研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一)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运用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和典型引路法,深入基层一线,采取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查看、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入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切实找准问题。
(二)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与“一府一委两院”沟通。调查应当轻车简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一线,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既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又要看到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客观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
第七条 形成报告。调查研究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详实准确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一)报告在充分肯定某一方面工作进展或取得成绩的同时,要着重指出发现的不足和问题。
(二)报告应当从近期、远期情况分别加以分析,进行必要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三)调查报告应当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
(四)报告内容应当简洁明了、数据详实,以问题和建议为主,问题要找准、原因要理清、建议要务实。
第八条 组织审议。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相关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
(一)“一府一委两院”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包含该项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推进中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的措施,对人大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逐条予以回应,解决问题的措施应当明确具体,并列出时间表;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和“一委两院”主要领导报告。
(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进行会议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报告。
(三)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归纳、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审议中提出的意见。
第九条 督促整改落实。“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一)“一府一委两院”在收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后,应当对照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部门,从严从实抓好整改。
(二)整改结束后,“一府一委两院”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书面报告。
(三)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整改落实情况,选取部分事项进行会议报告。
(四)整改难度较大的,可以跨年报告。
第十条 强化结果运用。每年年底,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年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一)对整改到位,取得明显成效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在年底按照一定比例对整改完成较好的监督事项进行通报表扬。
(二)对整改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一盯到底,直到整改完成;整改工作推动不力的,县人大常委会将采取询问和质询等方式依法督办,必要时进行监督“回头看”,相关询问、质询和“回头看”情况报送县委。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全面公开监督工作情况,提升监督工作质效。
(一)鼓励县融媒体中心参与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各项监督工作,并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参与。
(二)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通过常委会会议公报、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