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四届〕第二十八号
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赵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保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确认许可施甸县森林公安局对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赵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