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十八号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1日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29日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 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依法履行立法、监督、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职能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于会议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及时将拟提请审议、审查的主要文件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部分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人大工委主任)、驻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召集人名单、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可以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八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等书面材料。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撤职案,依照《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45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30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查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外。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或者审查。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决议草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按程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四十二条 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
第四十三条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七章 公 布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保山人大网和《保山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30日保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