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2020 年9 月29 日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组由中共保山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批准设立,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四条 机关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机关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五条 机关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第六条 以机关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机关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审定或者机关党组书记批准。
机关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机关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七条 机关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八条 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
(三)研究决定科级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调动、交流、提拔工作,并报常委会党组备案;
(四)研究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办公用品购买、大额资金的使用;
(五)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老干部工作及机关事务等重要工作;
(六)研究巡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相关重大事项;
(七)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创建等重要工作;
(九)研究讨论机关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意见;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按规定召开机关党组民主生活会;
(十二)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机关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会议由机关党组书记、机关党组成员组成。由机关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文件。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会议的议题由机关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机关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机关党组书记确定。机关党组成员可以在会前对党组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建议,机关党组会议不搞临时动议。机关党组会议的召开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前一天书面通知机关党组成员,并印发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二)机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会议议题涉及机关党组成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四)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机关党组会议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机关党组的决议、决定可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
(一)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室有关人员或常委会、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或者说明;
(二)机关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见;
(四)需要表决的议题,到会机关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机关党组成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联系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 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机关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机关党组成员应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抓好工作,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机关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形成机关党组会议纪要,由机关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机关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原始会议记录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机关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机关党组会议记录、纪要和有关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未经机关党组书记同意,会议记录本不得让机关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党组成员的监督。机关党组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支持、互相信任、互相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不得会后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组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要注意对会议内容的保密。机关党组会议讨论的有关人事和其他涉及机密的内容,除经党组同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违反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落实机关党组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和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机关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纳入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机关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机关党组成员,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