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9 08:33:00

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2020 9 29 日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提高党组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中的领导作用,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 党组是中共保山市以下简称市在市人大

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 议事原

第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

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四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市委和机关党组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 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六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

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七条 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

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八 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活动


 

 

第三 议事范

第九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下重大事项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党组和机关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市、县市、区人大换届选举及召开市人代会有关事宜;

(四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人事调配、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任免、推荐和干部录用、培训、考察、奖惩等工作;

(五研究立法规划、计划和重大立法事项、重大改革事项、大额资金的使用;

(六研究巡视、督查检查、审计等相关重大事项;

(七机关党组和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创建、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讨论机关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意见;

十一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二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十三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 议事决

第十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一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

议一般每月召开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书记或者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可以在会前对党组会


 

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组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党组会议的召开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前一天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并印发相关材料。

第十六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一讨论干部任免和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四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党组会议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党组的决议、决定可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

(一由分管联系工作的常委会领导或委室负责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或者说明;

(二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见;

(四需要表决的议题,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 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要认真负

地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


 

自己联系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第二十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

应按照党组决定,根据个人分工切实抓好分管工作,同时加强相

互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原始会议记录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对违反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党组会议记录、纪要和有关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未经党组书记同意,会议记录本不得让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第五 议事纪

第二十三条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党组成员的监督。党


 

组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支持、互相信任、互相监督。

第二十四 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不得会后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体决定

第二十五条 落实党组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和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

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六

第二十六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