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办法
(2006 年4 月27 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2014 年10 月31 日保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 年10 月29 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期间工作的基础和延伸,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内容和形式。代表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一)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二)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三)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工作评议;
(四)列席有关会议。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其他活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重点建议督办、履职学习培训、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和“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向代表通报情况、重大政策听取意见、征求对大会上审议工作报告的意见、旁听法院庭审等活动;
(六)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四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各代表小组或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解放军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代表在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可以组成若干市直代表小组,也可以组成若干驻县(市、区)代表小组。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主要是开展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视察、调研、履职经验交流等;代表小组活动每年1 至2 次,活动应讲求实效,不流于形式,每年每个代表小组都要提出一件以上书面建议。代表小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亦可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
第六条 根据统一安排,代表每年年末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3—5 天。
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可联系安排代表所在行政区域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形成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七条 根据统一安排,代表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3—5 天。
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八条 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健全联系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可以采取信函、电话、走访、座谈、设立代表信箱或电子信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代表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
常委会组成人员须每年年终填报有关联系工作登记表。
第九条 代表应增强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担任领导干部的代表要带头参加代表活动,切实履行代表职责。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第十条 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保卫科,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扩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健全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委员会工作的机制;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听取代表的意见;组织执法检查、开展工作评议、专题调研等,可以邀请在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当听取在当地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参与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一)市人大代表非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二)市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市人大常委会为基层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提供履职补助。
(三)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8 月将本年度代表活动经费按实有代表人数分配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市直代表小组。
(四)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及时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帮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要为代表提供知情知政、组织等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其选联工委内确定专人负责代表工作,接受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的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代表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积极参与闭会期间的各项代表活动,密切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