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保山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28 11:19:00


保山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2018 9 27 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2020 10 21 日保山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立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委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云纪发〔201518 、《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发〔20186 有关规定,参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做法,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审批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经费主要用于保障立法活动的开支,包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或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咨询、专题调研、论证会、听证会、评估会、培训会、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等活动的费用。

(一立法经费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 月底前由法制委和有立法任务的委室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常委会机关党组研究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二考察调研学习。立法经费用于考察学习方面的,由涉及委室提出方案方案应包括考察调研目的、内容、地点、人数、费等商法制委提出意见后,提交常委会机关党组研究并经分管常委会领导审核后,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三在保山城区召开立法论证会、听证会、评估会、修改座谈会等支出。聘请中心城区以外的专家学者的,可按照接待有关规定安排工作餐,属退休和无固定收入人员的住宿费可从立法经费中列支,公职人员回单位报销。

(四发放个人补助的标准和范围。立法是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一项常规工作,本部门组织、委托开展的立法活动,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费用,聘请本部门、本系统以外人员参加立法咨询、专题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评估会等活动,可按规定发放论证费,外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学者,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 800 元,其他参加人员每人每次不超过500 元。

(五立法讲课费。邀请专家、学者对立法事务进行授课、讲座的,讲课费按照《保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对立法联系点补助。由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年度立法经费使用计划提出意见,提交常委会机关党组研究并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二、报销程序

经审批同意的立法经费支出事项,按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公室财务审批流程审签列支。

三、注意事项

(一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立法学习、培训、出差等活动费用,差旅、交通、误工等补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退休人员、民营企业和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可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经费中列支。

(二符合规定领取的立法论证费用应通过本人工资卡或公务卡发放。

(三参加立法论证、评审等活动的领导干部应当执行领导干部报告制度。符合规定领取报酬费用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四、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