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9 11:26:00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06 4 27 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 10 29 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同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直接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会、办公室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

第三 市人大常委会应为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开展动、履行职责、知情知政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及市人大代表的意愿,安排代表进行视察,了解情况,为出席会议做好准备。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邀请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列席。重要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印发有关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向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对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情况通报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代表作书面情况通报。

第七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会议可采取以会代训形式对代表进行经常性培训根据需要适时开代表座谈会或者走访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八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并重点联系在基层工作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利用人大网站公众号微信等方式加强联系。应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间代表活动编组安排,联系所在代表小组或扶贫、挂项目所在乡镇的本级基层代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内调查研究时,可以同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座谈或者走访代表,听取意见。代表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收集,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九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与执法检查、调研、地方法规草案论证、评议活动等。对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对办理情况应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办理实效,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代表。

第十一 市人大代表的来来访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构应认真接待和处理。重要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阅批后按程序办理。需要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要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代表。

第十二 市人大代表应当自觉接受其选举单位和人民众的监督,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报告1 次履职情况,选举单位对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代表本人提出,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三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一组织学习培训、交流代表履职经验;

(二宣传代表履职的先进事迹;

(三为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提供服务;

(四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十四 市人大代表依法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活动的经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云南人大》《保山人大》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发送代表。

第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