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保山市人大常委会无烟机关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3 16:26:00

(2020 年9 月29 日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

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一、保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楼、附属楼、门卫室、信访室设为禁烟区,室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室内不得摆放任何烟缸烟具。

二、保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所有干部职工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做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敬烟。

三、在保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 吸烟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范围内吸烟。

四、会议室、门卫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楼梯、电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五、机关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机关各部门不得接受烟草赞助。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干部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的干部职工给予表扬。

八、发现干部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1 次

通报批评所在部门;一年内累计发现3 次及以上,取消干部职工本人和所在部门当年评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九、来访者在室内吸烟的,被访者有义务阻止。

十、机关干部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

十一、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委室,办公室各科室设立控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控烟工作。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控烟工作巡查或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